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0/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32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勿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完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四)餘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五)請下載最新公告文件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係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擬請准予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逕於投標廠商中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本案招標方式:取書面報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定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3.採電子投標廠商,請於投標後通知承辦人陳先生,03-3685322轉51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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