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每份文件售價100元整;通訊領取每份文件售價100元,並請檢附已貼足回郵之信封
開標地點
桃園巿桃園區文中路122號(本校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本校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第一學期於106年8月11日前;第二學期於107年1月10日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構、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格式為下列規定之一;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則免繳納稅證明文件:
1.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若投標廠商營業或納稅狀況係前款情形外時,該納稅證明文件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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