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
| 機關代碼 | 3.80.3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黃小姐 |
| 聯絡電話 | (03)3322592#8708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
| 傳真號碼 | (03)333326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0/1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12/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10/12/14 16:3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翌日起至111年3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文件: 1.一般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投標標價清單。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文件: 1.一般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 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2)立案法人組織、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B.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2)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4)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勾填各聲明事項欄位,並加蓋公司、機關(構)章及負責人章。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
| 其他 |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0/12/1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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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