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功能:為達成藝文展場之空間活用功能,以符合展覽及工作坊之使用需求,不同廠商所訴求規劃效能及創新性不同。
2.技術:由天花板形式、展版隔間及燈光配置設計內容與美學上,不同廠商專業評估能力及觀點,因廠商不同,會有明顯差異性產生。
3.品質:為徵求廠商辦理良好的施工成果並符合美學,因廠商不同會有明顯評估與規劃品質的落差。
4.特性:裝修內容若涉及消防與台電審查,廠商須代辦審查資料送件,不同廠商對於符合本案時程之能力不同。
5.商業條款:承商承諾給付機關,不同廠商對於從事本案能力不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履約期限
設計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完成(餘如招標文件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a.開業證書。b.負責人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c.其他: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依法登記設立之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
a.承攬工程手冊。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c.其他: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3.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室內裝修業同時含有設計及施工之專業技術人員者,可單獨投標)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b.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納稅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1式1份
六、押標金繳納憑據(金額:新臺幣11萬元整)
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依投標須知第67條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八、廠商切結書
九、切結書1、2(投標時檢附)
十、工程標單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與「需求說明書」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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