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年度(108年)使用牌照稅資料整理及登錄等作業採購案倘未能順利完成招標前,本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原廠商繼續作業,但以3個月為限,各工作項目計價以106年及107年決標單價按實作數量每月結算,金額上限為1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營業項目與本案有相關性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須為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等相關業務。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若廠商以票據交換所網站公開資料,列印作為信用證明文件,仍應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確認,否則視為不合格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票據或憑證(依投標須知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
6.服務企劃書10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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