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間,倘廠商履約情形符合契約相關約定條件,機關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後續擴充期間1年(即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依原契約條件原價金擴充,金額上限為25萬元,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律師事務所,其所屬律師應具中華⺠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應附具之文件:
(⼀)律師事務所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律師證書。
(三)律師公會會員證書。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服務建議書。
(七)電⼦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領標⽅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2.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前述⽇數有不⾜ ,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業安全衛⽣科(03-3323606分機807)陶⼩姐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