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1組、第2組後續擴充均各為新臺幣72萬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至114年11月15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押標金額度
第1組新臺幣3萬6,000元整、第2組新臺幣3萬6,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80.14(衛生局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第1組:新臺幣72萬元整;第2組:新臺幣72萬元整) 用罄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詳契約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F大類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二、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三、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4月20日(等標期四分之一)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本案為分組複數決標,不限廠商投標組數,每組決標家數為1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第2組:抗血清、分子鑑定及其他類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72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