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1128 已決標公告

本局「茶葉禮盒」1批財物採購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決標日:105/12/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寶堂茶行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22,000
原始預算
$ 540,000
底價金額
$ 522,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代碼 3.80.1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01 - 農業, 園藝及市場園藝產品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機關代碼 3.80.1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傳真號碼 (03)336288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1/28 09:00
開標時間 105/11/28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6日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1、經營茶園業者:限於臺灣地區(含臺灣本島及離島)經營茶園業者,投標時須檢附茶園地籍資料,本局得於開標後實地查證。 2、茶行或專業製茶業者:投標時須檢附行號設立登記資料、茶葉來源證明(產地限臺灣地區)或經產地標章認證之文件,本局得於開標後實地查證。 3、其他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營業稅繳款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預計採購每台斤新臺幣1,500元整之茶葉360斤(各式茶葉不拘),採購標的限臺灣地區(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出產之茶葉(須備有茶葉來源證明或茶園地籍資料或經產地標章認證之文件)。 二、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四、廠商於寄送投標文件時,應以足以容納之不透明紙箱同時備茶葉1台斤,分2外提袋裝,每提袋內裝茶葉半斤,分2罐裝、每罐4兩(茶葉之外提袋或包裝罐形式材質不拘但須能將茶葉防潮密封,且不得印有投標廠商之公司行號名稱字樣),於評審現場由本局工作小組隨機抽選1罐參與評審。 五、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樣品,將擇日辦理評審工作(於資格審查後公佈時間、地點);評審前,由本局工作人員統一取各參標之茶葉6公克 (分2包裝每包3公克)置入本局另備之隨機編碼信封(茶葉與外提袋、包裝罐分開評審),攜至評審會場,再由本局派員燒開熱水後,將各參標茶葉置入評鑑杯(2杯),代行沖泡茶葉,沖泡後計時6分鐘,將茶湯濾出交由本局評審小組委員評審評分,廠商代表可於沖泡時在場觀看,但於評審開始評分前應離開會場,以維評審公正。 六、評審委員依投標廠商所提供之茶葉,分別就外提袋及包裝罐(占10﹪)、茶葉沖泡前外型及色澤(占10﹪)、茶湯湯色、茶湯香味及喉韻(口感)(占70﹪)、茶葉沖泡後葉底之顏色及形狀(占10﹪)等4項評分。 七、本採購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評審評分,評分結果由序位第一廠商優先議價。若廠商所得之分數平均未達75分,為不及格廠商,不予列入名次,不得為議價對象;若各廠商所得之平均分數均未達75分,則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宣布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八、評審方式採序位法辦理,由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審委員各評分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時,以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九、評審結果經本局機關首長核准後,公佈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yhp.gov.tw/cht/index.php?)訊息公告專區,各廠商亦可電話洽詢。 十、得標廠商應將茶葉(樣茶)留置本局,供日後驗收之依據;未得標廠商得當場將茶葉領回。 十一、本局於驗收時,將當場抽樣1包裝之茶葉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SGS多重農藥殘留檢測方法五-310項」(檢驗費用由得標廠商支付),於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後,始辦理付款,若檢驗報告不符標準,以驗收不合格論,本局將予以全數直接退貨,不予減價驗收(收受)並終止契約,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列為不良廠商,取消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8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3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機關代碼
3.80.1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傳真號碼
(03)336288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1/28 09:00
開標時間
105/11/28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6日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1、經營茶園業者:限於臺灣地區(含臺灣本島及離島)經營茶園業者,投標時須檢附茶園地籍資料,本局得於開標後實地查證。 2、茶行或專業製茶業者:投標時須檢附行號設立登記資料、茶葉來源證明(產地限臺灣地區)或經產地標章認證之文件,本局得於開標後實地查證。 3、其他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營業稅繳款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預計採購每台斤新臺幣1,500元整之茶葉360斤(各式茶葉不拘),採購標的限臺灣地區(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出產之茶葉(須備有茶葉來源證明或茶園地籍資料或經產地標章認證之文件)。 二、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四、廠商於寄送投標文件時,應以足以容納之不透明紙箱同時備茶葉1台斤,分2外提袋裝,每提袋內裝茶葉半斤,分2罐裝、每罐4兩(茶葉之外提袋或包裝罐形式材質不拘但須能將茶葉防潮密封,且不得印有投標廠商之公司行號名稱字樣),於評審現場由本局工作小組隨機抽選1罐參與評審。 五、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樣品,將擇日辦理評審工作(於資格審查後公佈時間、地點);評審前,由本局工作人員統一取各參標之茶葉6公克 (分2包裝每包3公克)置入本局另備之隨機編碼信封(茶葉與外提袋、包裝罐分開評審),攜至評審會場,再由本局派員燒開熱水後,將各參標茶葉置入評鑑杯(2杯),代行沖泡茶葉,沖泡後計時6分鐘,將茶湯濾出交由本局評審小組委員評審評分,廠商代表可於沖泡時在場觀看,但於評審開始評分前應離開會場,以維評審公正。 六、評審委員依投標廠商所提供之茶葉,分別就外提袋及包裝罐(占10﹪)、茶葉沖泡前外型及色澤(占10﹪)、茶湯湯色、茶湯香味及喉韻(口感)(占70﹪)、茶葉沖泡後葉底之顏色及形狀(占10﹪)等4項評分。 七、本採購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評審評分,評分結果由序位第一廠商優先議價。若廠商所得之分數平均未達75分,為不及格廠商,不予列入名次,不得為議價對象;若各廠商所得之平均分數均未達75分,則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宣布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八、評審方式採序位法辦理,由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審委員各評分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時,以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九、評審結果經本局機關首長核准後,公佈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yhp.gov.tw/cht/index.php?)訊息公告專區,各廠商亦可電話洽詢。 十、得標廠商應將茶葉(樣茶)留置本局,供日後驗收之依據;未得標廠商得當場將茶葉領回。 十一、本局於驗收時,將當場抽樣1包裝之茶葉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SGS多重農藥殘留檢測方法五-310項」(檢驗費用由得標廠商支付),於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後,始辦理付款,若檢驗報告不符標準,以驗收不合格論,本局將予以全數直接退貨,不予減價驗收(收受)並終止契約,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列為不良廠商,取消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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