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總計金額為新臺幣112萬5,800元,擴充期間係自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府B2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B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園藝業或其他具承攬本案之相關行業並附具下列證明:
(1)押標金繳納憑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購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本採購係屬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或投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標單(兼切結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併同其他資格文件影本及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投遞,無須分別密封。
(三)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或簡報,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簡報之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六)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至招標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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