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六十二號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六十二號(仁愛樓2樓校史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六十二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投標範本修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_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E102011土木包工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E601010電器承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冷凍空調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或具備本案標的相關營業類別_(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採專人及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者需繳納現金新臺幣100元,以郵遞購領者須另自付回郵相關費用。
(二)廠商對本採購案件如有疑問,應依本須知第十二條內容方式,逕向本校相關單位提出。(聯絡人及電話:總務王主任02-27837577 #31)
(三)公告招標後,如遇有特殊原因,本校得停止招標作業,並將押標金於公告停止招標之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
(四)本校認為廠商有違約或無力完成本案之情事時,得依規定終止契約,並得逕行動用履約保證金,用以改善。
(五)本案為因應拆建工程而生之搬遷安置工程,履約期內之各項工程施作細則、時間需由得標廠商、設計監造單位及校方共同經會議決議訂定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62號、承辦單位:總務處、電話:02-27837577#31、傳真:02-27889935、承辦人:總務主任)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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