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2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2F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I599990(其他設計類)
2.F199990(其他批發類)
3.CZ99990(其他雜項工業製品製造業)
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信用證明文件為票據交換所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該單位所有權人章及經辦人員章)。
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四、以上證明文件係審標必要文件,如未依規定檢附視為不合格標。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6月13日前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釋疑,招標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6月1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案更正採購金額、需求項目(含詳細價目表)、廠商資格、投標封套、審查表。
七、本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一)廠商履約交貨之批數如下:
■其他:得標廠商須依本局擇定與核定之獎牌與獎牌盒樣品,原訂106年7月31日前製作2,200組獎牌及獎牌盒,修正為於106年8月7日前製作2,200組獎牌及獎牌盒。
(二)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6年7月31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局指定之地點。
修正為廠商應於106年 8月7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局指定之地點。
■其他:得標廠商須依本局擇定與核定之獎牌與獎牌盒樣品,原訂106年7月31日前製作2,200組獎牌及獎牌盒。修正為於106年8月7日前製作2,200組獎牌及獎牌盒。
八、本次修正2.3詳細價目表(供廠商參考)及2.4詳細價目表之序號3模具預估數量之內容及投標封套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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