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本處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合約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264萬6,42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萬元整(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
1.具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通知書或登記證之廠商。
2.內政部核頒之建築物升降設備專業協會團體會員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
3.履約地點:臺北市市場處各公有零售市場電梯及電扶梯。
4.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始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1)維護保養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2)開口工項期限自第一張派修單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履約金額總價達上限金額 (98萬9,000元整),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開口工項部分完成履約標的。
5.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開口工項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6.本採購案開口工項維護費單價之預算金額已公開。
7.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64萬6,428元整(維護保養費金額佔新臺幣165萬7,428元整)(開口工項維護費上限新臺幣98萬9,000元整)。
(2)開口工項期限自第一張派修單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履約金額總價達上限金額(98萬9,000元整),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開口工項部分完成履約標的。
(3)各次派修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前述第 (1)(2)目規定,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
8.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9.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
10.郵遞購領者每份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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