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增購時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共12個月)。
2.後續擴充擬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換文並簽署同意書),得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活動中心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活動中心1樓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訂頒之範本-112.08.23府授工採字第1123022777號函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無調整之必要性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政府立案之具有青少年、身心障礙、家庭福利等機構、法人或團體,檢具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法院登記處核發之「登記證明影本」。
2.非政府採購之停權對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若有疑義者,應於10月27日(一)下午17時前請求釋疑。本校將於10月30日(一)下班前以書面回復。
2.廠商簡報及評選時間:11月7日(二)上午10時30分,於本校活動中心1樓會議室。
3.廠商簡報順序依據投標文件送達本校時間排定,不另辦理抽籤。
4.評選時間:廠商簡報10分鐘。問答採統問統答方式辦理,廠商回答時間10分鐘,並得由開標主持人視實際情形延長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總務處-事務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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