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
| 機關代碼 | 3.79.53.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陳鳯如 |
| 聯絡電話 | (02)27274168#8540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
| 傳真號碼 | (02)2759180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案保留後續增購權利,後續車隊擴充增購金額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增購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工作項目之單價簽訂擴充契約(惟實際擴充金額需視相關預算審查核准情形調整)。機關於契約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後續身心障礙車輛接續服務作業時,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應依本案契約書規定之內容繼續服務(擴充期間不得超過117年11月30日)。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79.1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補助金額 | 333,000,000元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1/06/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以現金新臺幣50元整價購招標光碟1片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1/07/22 17:00 |
| 開標時間 | 111/07/25 14:00 |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2000000元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保管款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為維護標案廠商投標品質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為維護案件履約品質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4個月為籌備期。營運期詳附加說明 |
| 其他 | 1.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2.自決標日次日起4個月為籌備期(倘有不可抗力等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備,廠商須於籌備期限期滿前,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機關提出申請延長,延長時間以1個月為限)。廠商完成籌備事項,須經機關查核確實完成,並以營運首月月初1日為原則核定營運日期,始得開始營運。自營運首日起計48個月為營運期間(如提前營運亦然)。 3.針對本案如有疑義.異議及檢舉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7月6日前,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一般運輸科承辦人陳小姐,電話:(02)27274168分機8540),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即111年7月2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02)27599959。 4.本依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第(五)款第2目之(1)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法第一者評定之。並以最有利標廠商報價為決標價,廠商報價不得超過公告預算金額。 5.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勞務委託性質特殊,僅採用本府訂定之契約範本恐無法完整規範廠商應遵守之服務項目及相關規則,故本案契約條文內容以目前執行中之契約為架構,再納入契約範本之相關通用性條約。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21)、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等,經政府核准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1.親自領取: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內,至本處秘書室事務股領取,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2.郵購領取: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50元整,郵購者須使用郵政匯票(現金不受理),匯票抬頭請開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並請自備小型回郵信封,連同回郵25元(掛號)或37元(限掛)放入郵購信封內,信封上方並請註明郵購「111年度委託86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招標文件,請自行估量時間並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寄至本處領取地點(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
| 招標文件售價 | 招標文件每份售價50元整;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電子投標暫不受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1/07/2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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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