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工期為120工作天,預定於115年10月31日完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
附加說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
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6月10日
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頂疑義處處理結果,將於115年6
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
定為不合格標。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
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5年7月9日。
※本次第三次招標, 前次(第二次)招標已變更項目說明如下:
(一)工期變更:由原定60日曆天延長至120日曆天,以符實際施工需求。
(二)設計圖說及詳細表變更:修改校史區-畢冊展桌、窗邊展示架兩項設計,另校史展示隧道骨架材質由不鏽鋼圓管變更為鍍鋅鋼管。
(三)桌、椅、喇叭音響、麥克風及電視等成品,於圖說明確列示參考品牌(供詢價參考用)。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