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
|---|---|
| 機關代碼 | 3.79.47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15 - 石材, 砂及泥土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葉馨憶、周祐民 |
| 聯絡電話 | (02)23416721#211、284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6樓 |
| 傳真號碼 | (02)2395221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3/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6樓秘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現場領取光碟及投標封套酌收工本費10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3/29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3/30 10: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6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本案為分項複數決標,每組次押標金收取新臺幣5萬元整,廠商得依所投標之組次分別或合併繳納,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次應繳押標金之總和新臺幣10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6樓總收發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20天後至106年11月3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之採購契約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建材批發業(F111090)、建材零售業(F211010)、水泥、石灰及其製品批發業、石建材批發業等其他相關行業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本案第1組已決標,此次為續行招標第2組。廠商得使用第1次招標所購領之電子(或紙本)領標憑據參與投標。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上班時間內至中正區公所秘書室(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6樓)洽購 2.郵購(請自附回郵信封並斟酌郵件往返時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_2 | 現場領標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 |
| 補充說明 | (一)本案為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實際採購量須視106年度颱風等災害及各區公所需求量,再行以簽收清單通知廠商供貨。 (二)本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各契約之上限金額總和,第一組新臺幣174萬1,500元整、第二組新臺幣202萬0,375元整。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日起20天後至106年11月3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前述第1.2目規定,如有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三)本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四)本案開標後,如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判斷基準之80%」者,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五)本標案最低採購數量 1.第1組(松山、文山、中山、中正、萬華、大安等區公所):砂袋800個,砂包4100包。 2.第2組(大同、士林、北投、信義、南港、內湖等區公所):砂袋450個,砂包3200包。 (六)本案廠商得標後與12區公所分別訂約,分別執行。 |
| 其他 | 1.本採購案採公開招標複數決標並區分為第一組:松山、文山、中山、中正、萬華、大安等區公所;第二組:大同、士林、北投、信義、南港、內湖等區公所共計2組。 2.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各分組資格均相同,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得僅提供1份,投標廠商不限定投標組別數,每家投標廠商得提供投標書(含標單)上限2家,但限制個別廠商得標組別數上限1組,已得標之廠商,其後續組別不予決標。 3.本案依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文件,經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後續分組決標,決標順序依組別依序辦理,依序為第一組、第二組。 4.本案以分組決標,訂有底價,採最低標決標,其底價依各組別訂定,另每組押標金收取新臺幣5萬元整,廠商得依所投標之項次分別或合併繳納,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次應繳押標金之總和。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依組別分別繳納。 5.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20天後至106年11月3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6.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7.本所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聯絡電話23416721-211、傳真號碼23952218、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6樓;檢舉受理窗口:電話23416721-230、傳真23416723。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電話:02-23416721*211、傳真:23952218、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6樓)提出,另本機關將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前來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品項編號 | 1 |
| 品項名稱 | 第2組:大同、士林、北投、信義、南港及內湖等區公所 |
| 預估數量 | 1 |
| 單位 | 式 |
| 截標時間 | 106/03/29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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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