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31041605 已決標公告 巨額採購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14年淤泥餅清運再利用

💰 預算金額: NT$ 4695萬
⚖️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13/12/04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24/12/03 17:00 | 開標:2024/12/04 10: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新臺幣1,500,000元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履約擔保
須提繳履約保證金
得標簽約時繳交 (通常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協福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5,527,740
原始預算
$ 46,946,922
底價金額
$ 42,195,000
底價標比
84.2 %
預算折數: 75.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森柏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否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最長15個月(含續約1年及無法順利完成契約之延長契約期間3個月)及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不逾220%之權利。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0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13/12/03 17:00
開標時間 113/12/04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誠信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函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廢棄物之處置以再利用方式為目的處理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政府登記有案之廠商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機關直潭淤泥廠共同申請再利用,並已獲准在案者或符合通案(處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經濟部許可範圍)再利用之工商廠場,並已獲准在案者,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D-0902。(2)水泥製造業(C901030)或預拌混凝土製造業(C901040)或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C901050)或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C901990)或磚瓦之製造,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之水泥(場廠)業或紅磚原料之製磚廠,許可再利用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R-0909(淨水污泥)。 2.本採購之淤泥清理量以每月5000噸訂定,每月經營清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營業許可範圍,若其許可每月清理總噸數餘額不足5000噸/月,可採同業共同投標,以3家為限,若文件不合者視同資格不符。 3.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有政府機關許可之再利用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其他: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王少儒,電話:02-26668471-527。 二、公告底價:新臺幣 42,195,000 元整。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本案因預算尚未完成審定程序,先辦理保留決標;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處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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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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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2)8733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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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否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最長15個月(含續約1年及無法順利完成契約之延長契約期間3個月)及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不逾220%之權利。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0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13/12/03 17:00
開標時間
113/12/04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誠信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函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廢棄物之處置以再利用方式為目的處理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政府登記有案之廠商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機關直潭淤泥廠共同申請再利用,並已獲准在案者或符合通案(處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經濟部許可範圍)再利用之工商廠場,並已獲准在案者,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D-0902。(2)水泥製造業(C901030)或預拌混凝土製造業(C901040)或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C901050)或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C901990)或磚瓦之製造,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之水泥(場廠)業或紅磚原料之製磚廠,許可再利用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R-0909(淨水污泥)。 2.本採購之淤泥清理量以每月5000噸訂定,每月經營清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營業許可範圍,若其許可每月清理總噸數餘額不足5000噸/月,可採同業共同投標,以3家為限,若文件不合者視同資格不符。 3.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有政府機關許可之再利用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其他: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王少儒,電話:02-26668471-527。 二、公告底價:新臺幣 42,195,000 元整。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本案因預算尚未完成審定程序,先辦理保留決標;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處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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