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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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1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79.2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洪明祥 |
| 聯絡電話 | (02)87335796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
| 傳真號碼 | (02)8733579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契約期滿經機關評鑑分數達85分(含)以上取得續約資格者,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續約1年,最多續約2次。契約期滿或經機關評鑑廠商未取得續約資格,惟機關新契約尚未完成生效時,機關得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間至新契約生效日止,但以不超過3個月及契約上限金額25%為限。各年度契約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契約上限金額25%。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27個月及增購契約上限金額300%之權利。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1/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76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4元 |
| 總計 | 10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2/0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12/04 11:0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3,723,0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當月抄表日序完成日止,餘詳補充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須有下列任一項:一、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公司,營業項目具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李沛綸(電話:02-87335729)。 二、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決標方式: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決標方式辦理。 五、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服務建議書及附件請自行封裝後一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資格審查、第2階段:簡報評選及第3階段:議價)。 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召集人陳曼莉、副召集人張順莉、委員謝季芳、委員高登賢、委員葉碧霞、委員江日勝、委員楊合進、委員楊亨利、委員張旭華、委員吳能鴻、委員郭淑珍、委員牛正邦、委員許敏能。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常用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七、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契約詳細表。 八、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九、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一、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2/0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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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