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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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3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79.2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洪明祥 |
| 聯絡電話 | (02)87335796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
| 傳真號碼 | (02)8733579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上限金額如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最後通報單交付日不逾108年3月15日,延長後之最後竣工期限不逾108年3月25日),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30%。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0/2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76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4元 |
| 總計 | 10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11/01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1/02 10:0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100,000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07/01/02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餘詳補充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廢棄物之處置以再利用方式為目的處理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政府登記有案之廠商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機關直潭淤泥廠共同申請再利用,並已獲准在案者或符合通案(處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經濟部許可範圍)再利用之工商廠場,並已獲准在案者,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D-0902。2、水泥製造業(C901030)或預拌混凝土製造業(C901040)或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C901050)或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C901990),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之水泥(場廠)業或紅磚原料之製磚廠,許可再利用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R-0909。 (二)本採購之淤泥清理量以每月5000噸訂定,每月經營清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營業許可範圍,若其許可每月清理總噸數餘額不足5000噸/月,可採同業共同投標,以3家為限,若文件不合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本採購案屬適用GPA及ASTEP之案件,國外廠商部分僅開放GPA及ASTEP會員國產品或廠商參與投標,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該業類之公會會員證。 (四)外國廠商文件中文譯本,詳投標須知第13點。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陳鍵國 (電話:02-26668471轉522)。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0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價目表。 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五、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六、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九、本案公告預算倘106年12月1日(下稱該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辦理保留決標,俟該日為決標日;如決標日於該日以後者之採購案無須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契約須俟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後始開始付款。 (二) 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撥付。 十、 本案契約上限金額以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數為準,若預算未足額通過,本機關提起修正,廠商應予配合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本條文效力優於主契約條文)。 十一、本案預定決標日106年12月1日。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1/0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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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