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1006D05 已決標公告

北區A管線設備維修工程、北區A管線配合工程合併招標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05/12/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順盛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4,300,000
原始預算
$ 28,703,765
底價金額
$ 27,555,983
決標折數
88.1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耀峰
聯絡電話 (02)87335789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黃耀峰
聯絡電話 (02)87335789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上限金額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20%。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28 17:00
開標時間 105/12/29 10: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供應科1樓第2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10,000元、1,100,000元共計1,410,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至106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至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版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王中平先生、電話:02-21004119。 二、履約地點:臺北市民權西路以南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北路以西及本機關指定地點。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5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付款方式: (一)本採購案無預付款。 (二)估驗計價: 1.每月月底估驗一次,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95%。 2.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後,依規定程序付清尾款。 3. 廠商除情形特殊經機關同意得不辦理當期估驗外,皆應按期辦理估驗,且不辦理估驗期數,不得連續二期,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機關得按日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 七、履約保證金:契約上限金額10%。 八、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3%,保固期限:3年。 九、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二、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四、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五、投標時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十六、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八、本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變賣」工項單價,不因決標比例調整變動,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且不併入包工費計價;另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發包契約總價。本項係刨除售予廠商作為收入繳庫。 十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二十、本案公告預算倘105年12月1日(下稱該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辦理保留決標,俟該日為決標日;如決標日於該日以後者之採購案無須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契約須俟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後始開始付款。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撥付。」。 二十一、本案契約上限金額以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數為準,若預算未足額通過,本機關提起修正,廠商應予配合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本條文效力優於主契約條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耀峰
聯絡電話
(02)87335789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黃耀峰
聯絡電話
(02)87335789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上限金額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20%。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28 17:00
開標時間
105/12/29 10: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供應科1樓第2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10,000元、1,100,000元共計1,410,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至106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至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版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王中平先生、電話:02-21004119。 二、履約地點:臺北市民權西路以南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北路以西及本機關指定地點。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5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付款方式: (一)本採購案無預付款。 (二)估驗計價: 1.每月月底估驗一次,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95%。 2.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後,依規定程序付清尾款。 3. 廠商除情形特殊經機關同意得不辦理當期估驗外,皆應按期辦理估驗,且不辦理估驗期數,不得連續二期,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機關得按日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 七、履約保證金:契約上限金額10%。 八、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3%,保固期限:3年。 九、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二、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四、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五、投標時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十六、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八、本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變賣」工項單價,不因決標比例調整變動,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且不併入包工費計價;另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發包契約總價。本項係刨除售予廠商作為收入繳庫。 十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二十、本案公告預算倘105年12月1日(下稱該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辦理保留決標,俟該日為決標日;如決標日於該日以後者之採購案無須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契約須俟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後始開始付款。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撥付。」。 二十一、本案契約上限金額以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數為準,若預算未足額通過,本機關提起修正,廠商應予配合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本條文效力優於主契約條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8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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