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採購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採購資料: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公告案號:111210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採購資料: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本次為契約變更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名稱
金正興國際有限公司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324 桃園市 平鎮區環南路2段32號8f-5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電話
(03)4941598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11/08/19-111/09/14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否
決標品項:第1品項:品項名稱
110年臺北市績優宗教團體、民俗委員會暨111年孝行聯合表揚獎座獎牌等財物採購案第1次契約變更
決標品項: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金正興國際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699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1,699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1,699元
決標資料: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決標資料: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決標資料:附加說明
本案原契約價⾦為新臺幣(以下⾦額均同)12萬9,000元整,未保留後續增購權利,經業務科簽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逕洽原承作廠商「金正興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廠商)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減作項目金額共計799元整,增作項目金額共計2,498元整,又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契約未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款約定,且新增項目中如包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者,該單價除有第五點情形外,以援用契約項目或細項單價為原則。」爰本案增作項目不納入議價程序,契約價金變更為13萬699元。
fetched_at
2022-09-14T08:53:08+08: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公告案號:11121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本次為契約變更
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324 桃園市 平鎮區環南路2段32號8f-5
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11/08/19-111/09/14
第1品項:品項名稱
110年臺北市績優宗教團體、民俗委員會暨111年孝行聯合表揚獎座獎牌等財物採購案第1次契約變更
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金正興國際有限公司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699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1,699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附加說明
本案原契約價⾦為新臺幣(以下⾦額均同)12萬9,000元整,未保留後續增購權利,經業務科簽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逕洽原承作廠商「金正興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廠商)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減作項目金額共計799元整,增作項目金額共計2,498元整,又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契約未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款約定,且新增項目中如包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者,該單價除有第五點情形外,以援用契約項目或細項單價為原則。」爰本案增作項目不納入議價程序,契約價金變更為13萬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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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臺北市績優宗教團體、民俗委員會暨111年孝行聯合表揚獎座獎牌等財物採購案第1次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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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