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
|---|---|
| 機關代碼 | 3.79.15.6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1 - 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郭雪芳 |
| 聯絡電話 | (02)23754573#286 |
| 機關地址 |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 |
| 傳真號碼 | (02)2361700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案履約期限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並保留後續增購或減購(50%)之權利,除另有約定者外,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表所訂價額核計之。另本大隊若因新契約尚未簽定,得要求得標廠商依原條件展延契約3個月。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3/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3/2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3/21 10:00 |
| 開標地點 |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之版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國內廠商: 1.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統稱應徵機構)。 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應為JA01010、汽車修理業。 2.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另附該等人員之相關在職證明文件如:勞保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等,可茲認定該人員係就職於投標廠商之文件。 3.本案不得共同投標。 4.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5.廠商不得以本大隊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有效期限係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2)得標廠商於接修車輛時,需核實報知,未經報修項目,得標廠商於維修中發現損壞零件時,應先通知及徵求本大隊同意後再行修護,否則不得追加維修費用。維修項目若有以下品項者,需在完成換修以下品項前後拍照並送至本大隊秘書室: ①車廂車體鈑金、烤漆、油壓系統換修 ②引擎大修 ③變速箱拆修 ④電機、冷氣換修 ⑤「維修保養項目詳細價目表」未名列項目(新增品項) (3)得標廠商維修本大隊勤公務車零件應以正廠之新品零件為主,若市面上已無正廠零件,經本大隊同意後,得以副廠零件代之(副廠零件之價格不得超過市面相關廠牌零件之價格),替換零件原產地以我國為主,若無我國產零件需先經本大隊同意始可替換。 (4)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若廠商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繳交為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標。 (5)若對本案廠牌、車型規格有疑問,請於開標前向本大隊秘書室查詢。 (6)契約有效期限內負責本大隊勤(公)務汽車維修/保養之廠商公司地址須位於臺北市(登記與實際營業地址須相符)。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8)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3/20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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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