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29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大安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契約變更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8478878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其他:廠商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和平東路2段24號11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7007885 |
| 其他:決標金額 | 390,120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10/01 - 116/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辦理臺北市大安婦女支持培力中心(第2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90,120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90,120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10/01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20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29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390,120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2) 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壹拾伍點二項。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 (4)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6) 本府114年4月7日府授資安字第1140114072號函。 2.變更事項: (1) 契約第五條、(一)、1、(1)、5、B變更為:「廠商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具備環保標章(項目請參考機關綠色採購指定採購項目一覽表),如確無符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標章者,應於計畫書詳述理由,報經機關同意。另採購之燈具應為LED燈具;馬桶應具備環保標章並加裝具省水標章之兩段式沖水器,新設或更換馬桶時,應採用金級省水標章馬桶;禁止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 (2) 契約第五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第捌、一、(一)2.(1)點所定之專任社工督導兼主任每月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專任社工人員每月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專案企劃人員每月人事費調整為每月5萬2,190元。 (4) 實施計畫第捌、一、(三)點變更為:「以廠商投標服務建議書所列經費,114年至多31萬2,60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36萬6,000元(委託坪數115坪,第1至50坪,每月每坪300元,超過50坪部份,每月每坪170元;115年起第1~50坪每月每坪350元,51坪以上每月每坪200元),費用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公安消防檢查與申報費用及內部簡易維修等。」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39萬120元。 (1) 後續擴充114年至116年人事費: A. 社工督導1人加帳6萬4,008元【(起薪45,566元-44,239元)*134%=1,778元,1,778元*1人*12月*3年計之】。 B. 社工人員3人加帳16萬3,944元【(起薪38,898元-37,765元)*134%=1,518元,1,518元*3人*12月*3年】。 C. 企劃人員1人加帳5萬5,368元【(52,190元-50,652)*1人*12月*3年】。 D. 上開人事費合計加帳28萬3,320元,本項經費為推估,人事費核銷應依實際聘用人員資格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勻支。 (2) 另依上揭已公告明訂之編列標準加帳115年至116年一般事務費:10萬6,800元【(366,000元-312,600元)*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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