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婦幼科蔡宜君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974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08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文山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契約變更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31504646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新北市大愛關懷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其他:廠商地址 |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中正路284巷9號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9134433 |
| 其他:決標金額 | 932,760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10/13 - 116/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第2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新北市大愛關懷協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932,760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932,760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10/13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27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08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932,760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7。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契約第十五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 (3)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2.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參、四變更為「辦理定點臨托服務,提供有需求之本國籍兒童臨托服務」。 (2) 實施計畫柒、一、(四)變更為「具臨時托育需求之本國籍滿6個月至學齡前兒童」。 (3) 勞務採購契約第五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4) 實施計畫捌、一、(三)變更為「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114年至多987萬7,692元,115年至多1,007萬652元,116年至多1,026萬3,612元,採總額制撥付(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 (5) 實施計畫捌、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機關提供之場地:114年按實際使用面積(34.89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每年至多12萬5,604元,115年起每坪每月350元計算,每年至多14萬6,544元,支用項目包含辦公室水費......。」 (6) 實施計畫捌、十、(二)變更為「經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擴充提供下列經費:1.一般事務費:114年第1坪至50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每年至多19萬3,812元,115年起每坪每月350元計算,每年至多20萬8,740元依實際坪數(49.7坪)核實支付,不足年則按月核實依比例計之。」 (7) 實施計畫捌、十二變更為「經費撥付方式:詳契約五、(一)、1。其中本點第六~八項之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托育人員體檢費及準公共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得視當年度實際服務登記托育人員數,報經機關同意後互為調整支應。」 3.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93萬2,760元: (1) 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擴充88萬6,830元(含人事費82萬7,244元及一般事務費5萬9,586元)。 (2) 依上揭已明訂公告之編列標準加帳4萬5,930元(含人事費3,996元及一般事務費4萬1,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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