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91019S0167a110 |
|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 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0974798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承德路4段222號3樓之1 |
| 廠商電話 | (02) 23391305 |
| 決標金額 | 90,12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5/06/10 - 115/12/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福安兒童服務中心(第5次議定)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90,12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90,12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5/06/10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5/07/02 |
| 契約編號 | 1091019S0167a110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90,12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契約第15條。 2. 變更事項: (1) 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人事費規定」。 (2) 實施計畫第捌點、二、(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及郵資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公安消防簽證及申報費、大樓管理費等;並按房舍實際面積,每月核至多予4萬3,390元(使用坪數超過50坪者,前1-50坪,每坪每月給付30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170元),並核實支付(50坪*300元+(217坪-50坪)*170元=43,390元),115年起前1-50坪,每坪每月給付35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200元,每年至多核予61萬800元,並核實支付。」 (3) 實施計畫第玖點、四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廠商將計畫提報機關同意後始得購置(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並於購置完成後1個月內檢據核實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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