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90908S0129a110 |
|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 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文山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及契約第15條。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8478878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其他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和平東路2段24號11樓 |
| 廠商電話 | (02) 23623022 # 8310 |
| 決標金額 | 350,695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3/01/01 - 113/01/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第5次議定)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50,695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50,695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2/11/13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2/11/23 |
| 契約編號 | 1090908S0129a110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50,695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及契約第15條。 (2)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2.變更事項: (1) 自113年1月1日起延長1個月服務至113年1月31日止。惟本局「委託辦理臺北市文山婦女支持培力中心」(案號:1112055)提前開辦營運,則本案終止契約。 (2) 廠商應於本次契約變更後10日內,提交113年度1月工作計畫書(含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分配、工作人員名冊等)報請機關同意。 (3) 實施計畫第肆點第四項第(一)款第1目、第(三)款~(六)款變更為: 「(一)個案服務: 1. 提供單親家庭、弱勢婦女及一般社區婦女及其子女個案工作與管理服務、心理輔導、福利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與就業轉介等服務,擴充期間應達45案,其中新開案應達2案,每名社工員平均在案量應達15案(督導或主任之案量不在此限)。 (三)福利諮詢:包括電話、郵件、面談等所提供之諮詢服務,擴充期間應達45人次,建立求助問題態樣,收集並分析服務需求,俾利持續修正本市相關服務模式。 (四)刪除。 (五)刪除。 (六)刪除。」 (4) 113年起社會工作人員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補助,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及補助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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