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72053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山區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2項及第7項規定以「議定書」方式辦理契約變更,並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92070381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路4段415號6樓 |
| 廠商電話 | (02) 23455812 |
| 決標金額 | 1,564,523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7/06/28 - 108/12/3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216 |
|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2 |
|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14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中山失能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中心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564,523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564,523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7/06/28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7/07/16 |
| 契約編號 | 1072053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1,564,523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因原108年保留擴充之場地,提前於107年5月移交,配合原共同使用單位(衛生局)使用之其餘空間約280.53平方公尺(84.86坪)提前於107年5月1日返還點交,故依實施計畫第玖、一、(三)點規定辦理擴充,及調整相關期程、使用空間相關服務人數與經費: (一)因280.53平方公尺(84.86坪)場地提前於107年5月1日返還點交時,發現其搬遷造成現況有需修繕情形,故除將原訂於108年之擴充之「設施設備增購費」70萬元配合調整至107年執行外,並將該費用額度合併「開辦設施設備費」140萬元改為「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併同於籌備期執行及驗收,以節省分段施工等相關行政作業。 (二)提前依實施計畫第玖、一、(三)點規定辦理擴充130萬5,114元,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 (三)配合280.53平方公尺(84.86坪)場地提早於107年5月1日返還點交,爰依本案原固定單價公式計算,以空間配比自107年營運期起調整可服務人數及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人力與費用加帳14萬,4,000元,及依點交後場地坪數核算行政管理費加帳11萬5,409元,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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