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拾捌、二、(一)點規定。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
(3)本局108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83195411號公告「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4)108年9月19日本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
2、變更事項:
(1)評鑑績效為優等,故自109年1年1日起續約2年至110年12月31日。
(2)實施計畫柒、三、(五)變更為「至少辦理10場次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第六類別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及第九類別托育人員自我成長及專業發展),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8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
(3)實施計畫內「專業服務費」皆變更為「人事費」。
(4)實施計畫內「行政管理費」皆變更為「一般事務費」。
(5)實施計畫內「行政人員」皆變更為「一般性專業人員」。
(6)實施計畫捌、一變更為「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假之薪資、年終獎金、各類保險、提撥退休金百分之6等。廠商進用人員前應將相關人員資格文件及投保證明報本局核可。採總額制,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訪視輔導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營統籌分配各聘僱人員人數及薪資,核實撥付。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案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局人事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人員資格及配置詳註解。」
(7)實施計畫拾伍新增「十八、建築物設備管理:廠商就本局依本契約提供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之:
(一)廠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
(二)委託場所有發生意外之虞,或發生意外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或搶救措施; 如意外之發生經鑑定係廠商因管理不當或疏於維護所致,廠商應負事後之復原、重建及對本局與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如因廠商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局遭受損害,或使本局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廠商應對本局負賠償責任。
(四)使用房地、設施設備之安全,應由廠商負責。為建立適當之安全措施,廠商應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作業手冊」訂定物業管理計畫,善盡日常維護保管責任,並報本局備查,接受本局及主管機關檢查;計畫如有修正時,亦同。
(五)廠商所使用之房地、設施設備應保持完整,不得產生任何污染、噪音或髒亂,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一切責任由廠商負責,並應儘速將房地、設施設備回復原狀,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委託期限屆滿或其他事由所生契約關係消滅者,亦同。」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1,621萬9,608元,續約2年,每年加帳金額792萬9,804元計算如下:
A. 人事費:667萬2,060元(專職督導員52,135元*1人*12月+訪視輔導員46,787元*9人*12月+一般性專業人員36,000元*1人*12月+定點臨托托育人員46,787元*1人*12月)。
B.一般事務費:18萬元。
C.大樓分攤費:2萬7,744元。
D.方案服務費:40萬元。
E.托育人員場地責任保險費:27萬5,000元。
F.托育人員體檢費:27萬5,000元。
G.充實改善設施設備費: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