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規定。
(2) 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2. 變更事項:
(1) 因本案服務型態自勞務委託轉型為委託經營方式辦理,刻正另案規劃辦理「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身心障礙服務中心暨大同、中山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案號:1109007)(下稱新案)招標,故依原契約條件及固定費用單價計,自110年1月1日起採購3個月之服務至110年3月31日;惟如新案提前開辦,則本案將自新案開辦日起終止契約,機關將於終止契約前7日以書面告知廠商。相關案量及金額依比例核計及覈實撥付之。
(2) 實施計畫第拾捌、十二點後段新增「配合本府政策,場館內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另倘有供應膳食豬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之生鮮食材。」
3. 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303萬6,652元(人事費184萬4,742元+方案服務費22萬5,000元+一般事務費71萬6,910元+大樓分攤費25萬元)。
(1) 人事費:
A. 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人每月以((328+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32社工師執業證照+8年資加給)*124.7(無條件捨去)*134%)=65,502元計之,計算式65,502元×1人×3個月=196,506,總計19萬6,506元。
B. 一般風險社工人員核予6人,含年資加給者3人,每人每月以((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8年資加給)*124.7元(無條件捨去)*134%)=52,134元計之;未含年資加給者3人,每人每月以((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124.7元(無條件捨去)*134%)=50,797元計之,計算式52,134元×3人×3個月+50,797元×3人×3個月=926,379元,總計92萬6,379元。
C. 無風險社工人員核予1人,每人每月以((280+32社工師執業 照+8年資加給)*124.7元*134%)=53,471元計之,53,471元×1人×3個月=總計16萬413元。
D. 一般專業人員核予4人,每人每月4萬6,787元計之,計算式46,787元×4人×3個月=56萬1,444元。
E. 人事費總額:19萬6,506元+92萬6,379元+16萬413元+56萬1,444元=184萬4,742元。
(2) 方案服務費:包含一般方案服務費每年最高以60萬元整計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每年最高以30萬元整計:
A. 一般方案服務費:600,000元/12個月×3個月=15萬元。
B.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300,000元/12個月×3個月=7萬5,000元。
C. 方案服務費總金額:15萬元+7萬5,000元=22萬5,000元
(3) 一般事務費:每年最高以286萬7,639元整計,2,867,639元/12個月×3個月=71萬6,910元。
(4) 大樓分攤費:每年最高以100萬元整計,1,000,000元/12個月×3個月=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