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
|---|---|
| 機關代碼 | 3.79.12.4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6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大道路116號2樓之2 |
| 傳真號碼 | (02) 28585217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HJC11401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北投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主約係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5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2216號函修頒之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9061407 |
| 廠商名稱 |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其他:廠商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路4段413號3樓之2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77288248 |
| 其他:決標金額 | 15,821,724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5/01/01 - 115/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5,821,724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5,821,724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9/30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01 |
| 其他:契約編號 | HJC11401-2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15,821,724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4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本案辦理續約評鑑結果為甲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契約投標須知第7點第1款第2目「評鑑為甲等(80分以上),續約1年」與契約廠商「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廠商)辦理續約1年,另依同點同款第3目「115年1月1日起,派駐人力部份增加1名保全人員(共5名保全人員),其工作內容同本案需求說明書所載明;擴充金額除原契約服務費用外,另增購1名保全人員之服務費用,增購人力之薪資、勞保費、健保費、勞退金等費用同原契約詳細價目表。」,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增列駐衛保全人員1名。 二、依工程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號函示說明二、(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再依契約第4條第5款「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第3目「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及同條第6款「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經本組物業承辦人員評估,行政事務人員、環境清潔人員(不含品質督導人員、駐衛保全人員及鍋爐勞務人員)薪資增加10%原契約金額;勞保費用、健保費用及勞退金因投保級距變更,故予以調整,並因應前揭新增項目增加管理費用。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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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