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鄧春英 |
| 聯絡電話 | (02)27208889#6774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 |
| 傳真號碼 | (02)2759699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契約期滿後,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得按契約內容及計價方式,延長契約期間至機關新契約簽訂日止,廠商不得要求增加其他費用;惟延長期間以3個月為上限,且其增加之契約金額不超過新臺幣49,800元為限。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6/02/10 |
| 原公告日 | 106/0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招標文件領取,郵領請附回郵一百元,電子領標詳本案投標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2/1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2/15 11:00 |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市府路1號2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四)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依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完成(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府訂頒之採購契約 |
| 廠商資格摘要 |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廠商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預定開(決)標日期:106年2月15日11時。 3.押標金:免收。 4.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5%。 5.保固保證:免收。 6.開標地點]:臺北市市府路1號2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四) 7.履約期限:廠商應於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8.對招標內容疑義: (1)對招標內容疑義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本局受理檢舉廉政事項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平臺專線:1999轉68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813)、傳真:02-2759577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 9.(1)廠商應於簽約後3個月內,僱用由勞工局就業服務員推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員工,且不得少於1人。惟經機關書面同意,廠商得自行遴聘適合身心障礙者。若3個月內勞工局未能推介適當人選,乃得由廠商自行遴聘適合身心障礙者。 (2)廠商不得無故拒絕勞工局就業服務員推介之身心障礙者,雙方以支持性就業服務表格:就業服務案主/工作配對檢核表(3-1)及案主就業服務計畫表(3-2)作為服務、評估依據〈表格請洽勞工局〉,若廠商無法提出具體不錄取理由,則視同違約。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2/1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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