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於契約履約期限屆期後再延長3~12個月,預計續約年度可擴充金額為A區:新臺幣5,532,100元、B區:新臺幣5,532,100元,總計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11,064,200元。
(2)廠商得於履約期限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續約(逾期如無特殊原因視同放棄續約),續約資格依照契約工作說明書增購辦法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具有以下所列項目之一者,方可投標):
a.E601010 電器承裝業。
b.E599010 配管工程業。
c.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如有其餘應附資料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已決標品項:機場捷運線水電系統預約式設備修繕暨汰換工作(B區)。
3.本次招標品項:機場捷運線水電系統預約式設備修繕暨汰換工作(A區)。
4.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機場捷運線水電系統預約式設備修繕暨汰換工作(A區)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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