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新竹市政府 |
|---|---|
| 機關代碼 | 3.76.5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胡佩芬 |
| 聯絡電話 | (03)5324900#232 |
| 機關代碼 | 3.76.58 |
| 單位名稱 | 民政處 |
| 機關地址 |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
| 聯絡人 | 胡佩芬 |
| 聯絡電話 | (03)5324900#232 |
| 傳真號碼 | (03)521470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1,714,272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為利後續設計監造效率,視年度追加預算及後續爭取中央補助款情形,本案保留至114年12月31日前,以原契約建造費用百分比率及條件向得標廠商增購設計監造服務權利,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設計監造服務之金額以171萬4,272元為上限(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7/25 |
| 原公告日 | 113/07/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元 |
| 總計 | 41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新竹市政府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s://web.pcc.gov.tw/領取。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1.招標文件費1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3/07/29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07/30 10:30 |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s://web.pcc.gov.tw/)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如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者。(2)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其他:建築師證書影本及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0天內 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基本設計: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 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2)細部設計:前項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查通過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出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審,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於前項細部設計審查核定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工程發包所需各類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格式需符合PCCES相關規定)及相關招標文件, 以利機關辦理工程發包。並於工程案決標前,提送建照及五大管線審查。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預計金額:新臺幣171萬4,272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7.5136%計算)。 更正公告(7/16):修正需求說明書 更正公告(7/23):增加切結書檔案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新竹市政府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7/29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