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三)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註:依本招標須知第51點所列之各類型投標廠商應繳驗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整理如下: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4.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5.納稅證明。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技師執業執照。
3.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
(三)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
2.建築師開業證書。
3.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整體規劃期中報告書10份並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方式完成期中報告書之審定。
(2)整體規劃期中報告書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整體規劃期末報告書10份並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會議,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3)整體規劃期末報告書經機關審定後,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整體規劃完整成果之結案報告書15份(全彩印刷)及電子檔案光碟5份(原始檔可供編修),送交機關審查。
(4)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報告,並將基本設計報告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方式完成基本設計報告之審定。
(5)基本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會議,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6)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7日曆天內修正完妥送交機關。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675,000元整。(委託規劃費採總包價法為1,100,000元,設計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載百分比參考,統一折扣率以百分之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