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07 已決標公告

新竹市美術館-市定古蹟新竹市役所屋頂整修工程

新竹市文化局 決標日:113/12/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馥陞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230,000
原始預算
$ 6,361,167
底價金額
$ 6,360,000
決標折數
97.9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8.3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3 - 屋頂及防水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彭凱鈴
聯絡電話 (03)5319756#246
機關代碼 3.76.58.32
單位名稱 視覺藝術科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9號
聯絡人 彭凱鈴
聯絡電話 (03)5319756#246
傳真號碼 (03)532483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工程計畫編號 113107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2,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005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書面領標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02 17:00
開標時間 113/12/03 10:20
開標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竹市文化局保管款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005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9號3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且合法納稅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 4. 登記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本案聘用各類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2.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a.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c.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d.在職證明書。 e.工地主任簡歷表暨受聘同意切結書(如附表一)。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並領有營造業法所規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4.「工程相關經驗」係指曾從事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相當之工地負責人職務與工作內容者,但不包含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前述所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5.以上所述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係指業經驗收完成之公有或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 ■傳統匠師(屋頂整修工項應為日式瓦作匠師施作、木屋架檢修應為日式大木作匠師),其類別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指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 5385052。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8.3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彭凱鈴
聯絡電話
(03)5319756#246
機關代碼
3.76.58.32
單位名稱
視覺藝術科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9號
聯絡人
彭凱鈴
聯絡電話
(03)5319756#246
傳真號碼
(03)5324834
電子郵件信箱
工程計畫編號
113107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2,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005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書面領標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02 17:00
開標時間
113/12/03 10:20
開標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竹市文化局保管款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005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9號3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且合法納稅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 4. 登記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本案聘用各類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2.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a.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c.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d.在職證明書。 e.工地主任簡歷表暨受聘同意切結書(如附表一)。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並領有營造業法所規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4.「工程相關經驗」係指曾從事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相當之工地負責人職務與工作內容者,但不包含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前述所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5.以上所述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係指業經驗收完成之公有或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 ■傳統匠師(屋頂整修工項應為日式瓦作匠師施作、木屋架檢修應為日式大木作匠師),其類別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指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 5385052。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88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638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63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