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工程技術顧問業」須另檢付
A.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C.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管理顧問業」須另檢付
A.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B.技師加入公會之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須另檢付
A.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餘詳如投標須知)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工程結算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規劃設計部分:
1. 廠商應於應於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決標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該計畫書內容詳本契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2) 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 50 日曆天內,提送本案之「基本設計圖說」與「初步工程預算書」送交機關,並配合辦理審查會及依會議結論限期修正書圖。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3) 於機關正式函文同意備查「基本設計圖說」與「初步工程預算書」後,廠商應於機發文日次日起5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含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機關審查,機關如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時,廠商應按機關之意見及要求之期限內修正完成;必要時,機關得另行通知廠商於合理期限內完成施工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機關審查;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4) 廠商應於完成建造執照申請掛號日起 60 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建照申請不計入規劃設計履約期),但有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5) 廠商應於機關完成細部設計(含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等審查,並同意備查之發文日次日起 15 日曆天內,提報工程招標文件及監造計畫書送機關審查。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6) 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設計時,廠商應依與機關雙方合意之日期,準時提交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如有逾限視同逾期,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機關應予延長之。
(7)廠商辦理上開履約工作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如法規修訂或行政審查時程其他因素等),致不能如期履約時,應由機關核定後始得延長之;否則若因此導致工期延誤,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有關案號1140410標案案名有誤予以下檔,案件更為1140410-1,案名更新。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新竹市警察局政風室:地址:新竹市中山路1號,電話:(03)5223756,傳真:(03)5223765。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
*新竹市調查站:檢舉傳真:(03)5385052。
☆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114年5月5日公告更正內容為將原先的文件編號依照附件17「招標文件清單」編排一11次,方便廠商查對文件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