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購領:請於每日辦公時間至本府四樓財政處繳交購標費用新臺幣100元整並開立繳費聯單,持該單至2樓地政處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後棟2樓(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2.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註:使用發票者,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二項均需檢附)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正名相同時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例:截止投標日為104年8月1日,則該前半年以內之查詢日期為104年2月2日(含)以後,申請日為104年2月1日(含)以前者皆視為不合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D.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2.如須廠商具有製造及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
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
他類似之文件)、維修及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視採購案性質,由本
機關另行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中規定
3.其它應繳納之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切結書(正本)。
4.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規定,廠商得於105年12月5日前依相關規定向本機關請求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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