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100元請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
廠商資格摘要
(一)1、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含地區醫院、教學醫
院或醫學中心。
2、診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機構,並聘有醫師3名以上、醫事檢驗師及護理人員。
3、醫師公會。
(二) 須能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至少2組,並於契約期限(105年9月-105年12月)內完成本市國中小學健康檢查者。
1.理學檢查:牙醫師、小(內)兒科、家醫科之專科醫師及其護理人員各1人、工作助理1人、行政幹事1人,共計8人。若增加檢查項目或受檢人數,則應按工作量增加工作隊員人數。
2.實驗室檢查:血液採檢人員至少2名、從事寄生蟲、尿液及判讀之醫檢師至少2名、心電圖檢查結果應由心臟專科醫師名判讀、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由胸腔科醫師或放射科專科醫師判讀,並均應在檢驗報告單上簽名。
3.X光檢查,須符合X光影像檢查配備及X光放射師至少1名。
4.上述專科醫師、護理人員、醫檢師、放射師皆應檢附衛生局核發之執業執照及醫院服務證明造冊,作為廠商資格評選文件。
5.檢(實)驗室須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CAP)醫學實驗室認證之醫療機構,投標時應檢附該證書影本,證書有效期間至少至105年12月底。餘詳實施計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6.如未具前開人力,應檢附於得標後一週內可聘足符合資格與數量之醫事人力聲明切結。
7.理學檢查3日前提供學校到校檢查之醫師名單,以利檢查當日之核對,所送之名單亦需為前項工作隊成員,若有不符者,學校有權拒絕受檢。
8.上述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需事先造冊。
(三)外縣市廠商資格
若為外縣市廠商參與投標,則除上述資格外,得標後履約前應先公文報請原執業縣(市)之衛生局核准,核准後再以公文報請本府衛生局核備,並副知本府(教育處)。
※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如下:
資格審查證件
醫院、診所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
醫師公會 本市主管機關發給之立案證書。
檢查人員
1.牙科醫師 醫師執業執照、服務證明(註1)
2.專科醫師 小(內)兒科醫師及家醫科醫師:專科醫師證書、醫院或診所服務證明(註2)
3.護理人員 護理人員執業執照、醫院或診所服務證明(註2)
4.醫檢師 醫檢師執業執照、醫院或診所服務證明(註2)
5.行政助理 醫院或診所服務證明
註1:若非服務於投標廠商之牙科醫師,須檢附其服務之牙科醫院或診所的開業執照、服務證明至少2年、與投標廠商之合作協議書及報備支援於該廠商之證明。
註2:若非服務於投標廠商之醫師、護理人員、醫檢師須檢附報備支援於該廠商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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