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基隆市警察局 |
|---|---|
| 機關代碼 | 3.76.57.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曾弘青 |
| 聯絡電話 | (02)24246940 |
| 機關代碼 | 3.76.57.2 |
| 單位名稱 | 基隆市警察局 |
| 機關地址 |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 |
| 聯絡人 | 曾弘青 |
| 聯絡電話 | (02)24246940 |
| 傳真號碼 | (02)2429347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後續擴充增購權:擴充之期間為決標翌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機關得以金額3萬8000元為上限,以換文方式與得標廠商合意,按各項目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本案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所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亦不適用。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1.1.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補助金額 | 2,806,077元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03/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3/13 10:00 |
| 開標時間 | 114/03/13 11:00 |
| 開標地點 |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翌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或檢驗金額上限達新臺幣280萬6,077元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金融機構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四、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具檢驗尿液能力之醫療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五、公立醫院及檢驗機構得免提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料證明文件。 六、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七、承包大麻及新興毒品尿液擴充檢驗廠商,須通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始得投標,另檢驗機構應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為可檢驗大麻、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氟硝西泮、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及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尿液檢驗項目,始取得參與投標資格。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
| 附加說明 | 一、以廠商所報各項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乘積加總之和最低,且不逾本案核定底價為得標廠商。 二、本案免收押標金及履保金。 三、檢驗機構應於114年第一季至第三季結束後之翌月10日前(第四季則於114年12月10日前),將請款資料彙整成冊送達委驗機關審核。 四、後續擴充增購權:擴充之期間為決標翌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機關得以金額3萬8000元為上限,以換文方式與得標廠商合意,按各項目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本案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所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亦不適用。 五、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有關文件後投標。 六、開標時投標廠商應有代表到場,以利相關說明及比減價作業之進行。 七、索取文件地點:請至本局2樓後勤科領取招標文件;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cm),每一郵函以購買1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每份52元,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寄達基隆市警察局2樓後勤科(基隆市信二路205號);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請使用「檢核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裝入外標封內。 八、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 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九、檢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地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電話:02-24668888、地址:基隆郵政60000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153號信箱、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地址:基隆市義一路1號)。 十、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次更正文件為:1-9-114年新興毒品尿液廠商估價標價單(附件8)v1、1-14-114年新興毒品尿結算明細表(附件11)v1、1-13-114年新興毒品尿液擴充檢驗收還件簽收紀錄表(附件10)v1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基隆市警察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4/03/13 10: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