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和平東路2段34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5/03/10 - 115/12/31
品項名稱
「建置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中程計畫」115年度專案管理人員勞務採購案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附加說明
審 標 結 果:
一、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經公告邀請原供應廠商「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議價程序。
二、採購及業務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廠商資格、價格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議價作業程序。
決 標 過 程:
本案採限制性招標與原供應廠商「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進行議價程序,廠商報價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整,在本局採購預算金額以內,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議價程序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後訂定底價,隨即由主持人及需求單位依廠商所報之價格完成核定底價後,接續與廠商辦理議減價程序,限制之減價次數為3次,與廠商進行議減價程序前,請示主持人廠商之報價金額新臺幣70萬元整有無進入底價,主持人核對底價表後宣布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依程序接續辦理比減價第1次議減價新臺幣69萬5,000元整,未進入底價,第2次議減價新臺幣69萬元整在本局核定之底價金額新臺幣69萬3,000元整以內,其廠商標單及核定底價金額,經審核確認無誤後,且無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規定,宣佈決標於該廠商。
廠商資格
、價格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議價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