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廣告宣傳設計、文化、傳播、公關、行銷、展覽服務、活動企畫等合格廠商或法人;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二)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須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提出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係指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原住民合作社或依法免納稅之法人免付)3.其餘應附文件詳証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1.切結書1。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10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3.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4.廠商以電子領標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評選時間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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