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項⽬:本採購案採購標的(骨幹核心交換器2台或骨幹核心交換器網路控管軟體1套或入侵偵測防火牆2台)之延長保固。
(2)⾦額:擴充⾦額為公告預算⾦額扣減決標⾦額之餘額。
(3)於本採購案保固期間內,機關可視業務需要及得標廠商執行本專案之成效,決定是否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5萬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花蓮郵政第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簽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屬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或限制之業務,經政府登記合格或依法核准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依據中華⺠國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期(年)或前⼀期(年))。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具有安裝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其維修⼈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廠商須提供配置資通安全專業⼈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資證明文件)。
(六)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之證明: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之次⽇起30⽇內於臺灣花蓮地區建立⾃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七)切結書1。
(八)電⼦領標憑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
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
⼒,並由投標廠商提出
「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
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
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
其維修⼈員應具備專業訓
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
或訓練課程證明)。 2.廠
商須提供配置資通安全專
業⼈員之證明(如數位發
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
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
照或其他⾜資證明文
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
承諾於簽約⽇之次⽇起30
⽇內於臺灣花蓮地區建立
⾃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
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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