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
|---|---|
| 機關代碼 | 3.76.55.57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楊大政 |
| 聯絡電話 | (03)8702206#235 |
| 機關地址 |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
| 傳真號碼 | (03)870109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租賃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696,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13/12/18 |
| 原公告日 | 113/12/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3/12/24 09:00 |
| 開標時間 | 113/12/24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所二樓會議室(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3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原則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從事⼩客⾞租予他⼈⾃⾏使⽤為營業等⼩客⾞租賃業者 ,且 經合法登記及無不良紀錄之廠商。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登記證等證明文 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依⼯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3)原住⺠廠商⾝分證明文件影本(原住⺠廠商如係獨資⼈,請檢附負責⼈註記 原住⺠⾝份之⼾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關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 標。如係為原住⺠機構、法⼈或團體,將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有效期間6個⽉內之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15⽇前),得以前⼀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租賃車輛出廠時間:2024年1月(含)以後出廠。(以行照為準) 2.原住⺠廠商需符合原住⺠族⼯作權保障法之原住⺠個⼈、機構、法⼈或團體, 依原住⺠族⼯作權保障法施⾏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六個⽉內)。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12/24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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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