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106年12月31日前。(2)履約內容:本案採購標的。(3)金額上限:本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加上新台幣33萬元。(4)辦理方式:機關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折扣率)及增購金額上限,經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花蓮郵政第1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為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舊版代碼為F209010書籍、文具零售業)或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舊版代碼為F109010圖書批發業)之廠商。廠商所營業登記事項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者,亦可參予投標。
2.廠商投標應檢附文件或證件:(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3)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4)招標文件規定其他應附之證件或文件。
※注意: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有關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方式擇一檢附(1)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商工查詢服務」自行查詢列印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二、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三、其他:
1.本案投標須檢附電子領標繳費憑證電子檔(副檔名為.tkn)之紙本。
2.本案廠商辦理事項:依機關所提清單提供所有國內出版機構(含個人出版)出版之中文圖書,詳細履約標的規範、履約計價方式請參閱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3.本案依前開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後現場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審標結束逕予辦理比減價及決標作業。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附委託書)到場,未派員到場或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開標時如所有投標廠商均未派員到場,且審標結果有合格標可進行比減價時,則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另行通知各合格廠商到場辦理比減價,未依通知到場者視同放棄。
4.契約期間及履約期限:(1)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2)機關通知廠商交貨之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廠商之日起30日曆天交貨。(3)機關於契約期間內通知廠商辦理交貨之標的,廠商依前款履約期限規定辦理交貨,不受第一款時間限制。(4)契約金額上限為本案決標金額,契約期間如已達本案契約金額上限,且機關未提出後續增購者,契約即提前終止。
5.履約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整。
6.其餘事項請參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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