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4屏東縣車城鄉福興村中山路53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1年09月3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公司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公私立大專院校或依法設立之機構、法人、團體(學校單位及學術研究機構應附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自然人附身份證影本。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詳見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二)〕
(三)投標廠商聘請之鄉志編纂計畫之主持人,須具碩士(含)以上學歷或曾任大專院校副教授、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者(需檢附證明文件),編纂計畫之主持人及主要編纂人員須有五人(含)以上,曾參與鄉志編纂經驗者(檢附可資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備註】
1.本案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15:00辦理資格審查,資格符合廠商擇日辦理評審及議價作業。
2.應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內容請依評審項目順序書寫。
【其他】
1.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優勝廠商在兩家以上者,依優先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兩家以上廠商為同ㄧ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2.本案內容查詢請洽本所行政室黃瀅耘小姐(08-8821001#103),其他注意事詳如投標及評審須知。
3.投標之各項表件均應詳細填寫,如標的名稱、日期、標單、詳細價目表等,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餘詳如本案其他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請勿裝入投標封內,投標廠商若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妥並出示該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請勿自行填寫授權書,否則將視為無效。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6.截止投標日或開標(封)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它天然災害)經縣政府或本所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封)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7.依經濟部98年04月0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8.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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