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保留增購權利
數量或金額上限:如經上級機關覓得財源後,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整,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文件費每份新臺幣200元正;郵購者須附回郵大信封(請廠商自行貼52元郵票),於領標期限內寄至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行政課」收。 2、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新臺幣100元整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至106年12月31日或達契約金額上限(以先達到為主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資格:
1.凡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建築師事務所。
(2)技師事務所登錄具有土木、結構、水利、建築、景觀等工作營業項目者。
(3)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公司具有土木、結構、水利、建築、景觀等工作營業項目者。
2.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承包後不得轉包。
(二) 應繳驗證件影印本(內容須與原件相符)
1.建築師、技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資料證明。
2.技術顧問機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資料證明。
3.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4.納稅資料證明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應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2、本案招標文件未詳盡者請參照政府採購法。
(勿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106年01月23日上午10時00分。評選時間為次日下午15時0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