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CAB105-115 已決標公告 公告金額

「彰化縣縣定古蹟彰化市農業倉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暨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案

💰 預算金額: NT$ 200萬
⚖️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彰化縣文化局 決標日:105/12/30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6/12/27 08:30 | 開標:2016/12/27 09:3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免押標金
免繳押標金
免備標押金,降低資金壓力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特殊門檻
⚠️ 訂有特定資格門檻
⚠️ 特定資格 🏛️ 顧問/建築師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16/12/21 廢標(原因:廢標)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3 次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16/12/21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2016/12/05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2016/11/14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955,500
原始預算
$ 2,000,000
底價金額
$ 1,955,500
底價標比
100.0 %
預算折數: 97.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宋泊毅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23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2,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1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5/12/27 08:30
開標時間 105/12/27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之開業證書、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之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授權書(無委託則免付)。 5.領標證明。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參審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內,作為評選之依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應置執行主持人1或2人(應同列共同計畫主持人),並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2.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如同時符合上述1.(1)(2)兩項資格者,可僅置執行主持人1人。 3.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惟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依性質擇一檢附): 1.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 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及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請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等)。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 (3)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及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請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等)。 3.列冊勞務委任主持人者: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及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7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宋泊毅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23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2,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1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5/12/27 08:30
開標時間
105/12/27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之開業證書、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之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授權書(無委託則免付)。 5.領標證明。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參審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內,作為評選之依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應置執行主持人1或2人(應同列共同計畫主持人),並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2.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如同時符合上述1.(1)(2)兩項資格者,可僅置執行主持人1人。 3.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惟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依性質擇一檢附): 1.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 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及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請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等)。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 (3)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及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請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等)。 3.列冊勞務委任主持人者: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及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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