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
|---|---|
| 機關代碼 | 3.76.47.2.66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12 - 拆除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珠文 |
| 聯絡電話 | (04)8850148#305 |
| 機關地址 |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88號 |
| 傳真號碼 | (04)881755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09/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彰化縣溪湖鎮青雅路88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免費提供招標文件索取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9/06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9/09 10:00 |
| 開標地點 | 溪湖分局2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29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彰化縣溪湖鎮青雅路88號(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於開工日起算50個日曆天內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以下擇一即可): 1.營造業 2.土木包工業 (二) 所有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 4.切結書。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電子領標憑據文件。 7.納稅證明資料。 (最近一期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8.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上開款文件,得以影本(影本請蓋公司大小章)繳驗代替,惟 得標廠商簽約前,機關得要求送交正本文件供機關查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簽約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5日曆天內至本分局辦理簽約,逾期沒收押標金並以視同不履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二條規定辦理。 (二)履約期限:於機關簽約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算50個日曆天內(不論晴雨天、國定、習俗、假日等均不扣除)完工報驗,承包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送達本分局收文,如非本分局之影響而遲延申報,將以承包商所提竣工報告之本分局收文日期為完工日期。 (三)付款辦法:驗收合格後一次支付。 (四)逾期罰則:本案每逾期1日,按總價額千分之1計罰(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20為上限)。 (五)承包廠商施工時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制」辦理,並確實設置標誌、交通錐、施工警告燈號等管制設施,以保障用路人及道路工作者之安全。 (八)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九)廠商所領取之招標文件內之投標文件部分使用影本或電子領標無領標證明者(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1,000萬以上採購案件非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亦同)視為不合格標。 (十)領標日期: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期限止,在辦公時間內至本分局第三組領取,通訊領標者,請自備大型信封,寫好投寄地址,收信件人並貼妥回郵(150元)寄至本分局第三組,請自行估算寄送時間。 (十一)為符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本案如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投標得優先決標予機構或團體。優先決標方式如下:(一)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二)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或團體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或團體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或團體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逾公告金額採購不適用)。 (十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十三)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十四)本工程拆除之所有有價物(如門窗、鐵捲門、鐵皮屋及其他機關認定之物品等),廠商需放置於機關所指定之地點,廠商不得有私自變賣之行為。 (十五)第2次及以後之招標: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參加開標。 (十六)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十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9/06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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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