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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本所實際需要,保留未來增購或擴充項目權利,金額上限為本案標餘款。1.倘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230元;洽本所價購或郵購300元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5,000元(票據抬頭請開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廠商,且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本案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於111年12月15日前交付本案相關結算資料供機關辦理最後一批次驗收請款作業(其他各驗收批次應交付之文件及期限依本契約相關條款規定辦理)。
若本案契約金額將用罄(不足新臺幣5,000元整),除機關辦理後續擴充外,本案停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參加開標及加減價或議價者,請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
3、截、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係第1次招標無廠商投標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第2次招標,不受3家廠商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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