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壹.投標須知:節錄
須知六:……新臺幣(以下同)84萬元整(本採購案租賃期間1年預算金額84萬元整,保留後續擴充3次,擴充期限每次最長以1年為限,總採購預計336萬元)。
須知六十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11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期間內辦理保留後續擴充增溝(即續租)3年預算總計新臺幣252萬元。
貳.契約:節錄
第二條
(一)廠商應給付標的及工作事項:
1.建物坐落:苗栗縣卓蘭鎮00104-001建號(如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標示)。
2.建物門牌號碼及租賃樓層:新厝里4鄰中正路11-1號。
3.標的物面積:1073.02平方公尺。
4.廠商應提供租賃標的物完整且足堪正常使用之房舍、廁所供機關使用。
(二)機關辦理事項
1.機關為管理及必要,得在不妨害建築主體結構之範圍內進行裝修,費用由機關負擔,並於本契約終止後,協議恢復或不恢復原狀之範圍。
2.機關得適業務推展需要懸掛招牌、看板、廣告、旗幟等廣告物於建築物外牆、窗戶玻璃及公共走道等處,惟於本契約終止後,如廠商不同意保留時,機關應恢復原狀。
第三條
(1)每月租金新臺幣70,000元,總額計新臺幣840,000元整。機關另付押金(2個月租金)計新臺幣140,000元,租期屆滿後,廠商退還機關。
第五條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
(1)每月租金新臺幣柒萬元整,總額計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整。
(5)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請款單據(發票或收據),機關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15工作天內付款。
6.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10.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5 %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第六條
(四)租賃標的物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營業稅,及租賃標的物應負擔之其他稅捐費用,由廠商負擔。
(五)租賃標的物之水費機關每月分攤1仟元、電費、電話,網路等費用自租期起始日起迄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日止,由機關負擔。
第七條
(一)
1.駔賃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預計),自點交日起(於本契約皆稱租期起始日),至1年後(以下稱租期屆滿日)止。共計1年。廠商逾點交期限辦理房屋點交時,則以實際點交日為租期起始日。決標後於租賃契約起算前機關可先行佈線、裝潢等,於期滿恢復原狀。
2.租賃期間屆滿,機關如經評估需要繼續承租,機關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2個月前預告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免辦理議價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次,擴充期限每次最長以1年為限(即租期屆滿日次日起辦理後續擴充續租1年,預計共3年)。
【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處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第九條
2.雙方應於租期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後30日內,共同會勘租賃標的物,確認標的物歸還狀況。機關對其所增設支改良物或裝潢除經廠商同意依現況點交外,應恢復原狀。設施、設備經雙方現場點交,如有非正常使用之損害,機關應負責修復、補充或賠償。
3.機關遷出後所遺留之任何物品,廠商應通知機關於30日內取回,如機關逾期未處理者,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廠商得任意處分之。
第十條
■其他:租賃期間廠商應以建築物重製成本為租賃物投保火險,其費用由廠商負責。
參.114年12月09日15時00分開標(議價前先檢視資格):
本案投標廠商計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合格。
肆.114年12月16日14時00分議價【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報價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
1.租賃標的物之水費機關每月分攤1仟元;電費、電話費,網路費等費用由機關負擔。
2.延用公所先前租賃之押金。
備註:本採購金額NT$3,360,000元;本案預算金額NT$840,000元;配合預算法,後擴金額NT$2,520,000元(每年後擴一次,計三次)。